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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59 號
要
旨:
申請人以行使地上權之意思和平繼續占有某一國有土地,嗣後向地政事務所就系爭土地申請為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如系爭土地為國有土地,按公有公用物或公有公共用物具有不融通性,不適用民法第 769 條及第 770 條關於取得時效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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