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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地籍清理條例第 12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係指代為標售之土地本身為共有土地,而主管機關僅代為標售其部分共有人之權利,該共有土地之其他共有人得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言。此共有土地固不以分別共有之關係為限,但經代為標售之土地本身應當為共有土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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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或典權,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該規定立法意旨,在於兼顧共有人權益之範圍內,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以增進公共利益。因此,民法第 759 條雖規定,因繼承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然為有效利用共有物,以增進公共利益,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第 9 點第 3 項規定,依本法條規定處分全部共有土地,如處分後共有權利已不存在,而他共有人已死亡有繼承人或死亡絕嗣者,部分共有人得直接申辦所有權移轉登記,免辦繼承或遺產管理人登記。係地政主管機關內政部基於職權因執行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之規定,所發布之行政規則,作為所屬公務員執行職務之依據,與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之規定並未牴觸,上訴人主張執行要點未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應為無效,及執行要點第 9 點第 3 項稱免辦繼承登記,逾越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致民法第 759 條形同具文,違反禁止規定,應為無效,均不足採信。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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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同條例第 29 條、第 30 條規定在未達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之程度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於依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 11 條第 2 項規定在使用期限屆滿前為准否繼續使用之決定時,自非不得斟酌各該情形,決定是否准予繼續使用之決定。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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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拍賣前所為之公告,在於使應買人瞭解拍賣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是法院強制執行時所作成之拍賣公告,不因其記載,而發生確定權利義務關係或變更之效果,且因其公告對象為不特定之多數人,自非屬對具體事件所為決定對外發生單方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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