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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藥事法第 47 條第 1 項規定,藥物製造、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間為 5 年,期滿仍須繼續製造、輸入者,應事先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展延之。但每次展延,不得超過 5 年。屆期未申請或不准展延者,註銷其許可證。又藥品查驗登記審查準則第 109 條第 1 項規定,中藥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申請。申請展延登記,如需同時辦理變更者,應與其他展延案分開申請。故中藥藥品許可證有效期間之展延,應於期滿前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書及其他應備文件辦理展延之申請,倘屆期未申請者,主管機關即予註銷許可證。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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