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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動物保護法、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之公布施行,均早於本案案發之前,辯護人援引於本案案發之後始公布施行之新北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其中關於飼主攜帶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所應為之相關防護措施,進而主張身為飼主於本案案發時,無相關作為義務云云,顯屬無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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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飼養動物之人若稱飼養空間已受行政機關拆除而未得給予動物妥善照顧,亦無可阻卻違法,應以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裁處為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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