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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而該錯誤乃顯然之錯誤,行政機關予以改正,並不影響行政處分之規制內容,亦無損於相對人之信賴及法律安定,不論其結果有利或不利於相對人,對此種行政處分之瑕疵,始容許行政機關隨時更正;若非屬顯然錯誤,自不得更正。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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