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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訴訟法第 133 條雖規定,行政法院於撤銷訴訟,或於其他訴訟,為維護公益者,應依職權調查證據,故當事人並無主觀舉證責任,然職權調查證據有其限度,仍不免有要件事實不明之情形,而必須決定其不利益結果責任之歸屬,故當事人仍有客觀之舉證責任,民事訴訟法第 277 條前段規定,為撤銷訴訟所準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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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二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提供法定動物傳染病之必要防治。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五提供其他妥善之照顧。飼養動物之人若稱飼養空間已受行政機關拆除而未得給予動物妥善照顧,亦無可阻卻違法,應以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裁處為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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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根據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2 項各款規定,飼主對於其管領之動物,應提供適當之食物、飲水及充足之活動空間;注意其生活環境之安全、遮蔽、通風、光照、溫度及清潔,且以同條第 3 項規定,除交動物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故以行為人在網路上向他人認養貓,而將其野放,並稱其動機在讓貓咪回歸大自然,不應進行人為圈養,但其既已經養育,將動物納入自己的管轄範圍內,野放即可認定為棄養,自有上述法條之觸犯,應以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七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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