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訴訟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給付訴訟裁判,以行政處分應否撤銷為據者,應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併為請求。人民申請金錢給付,須由行政機關先行審核,依法裁量,作成核准處分者,於行政機關拒絕申請時,申請人須先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願及課予義務訴訟,請求判令行政機關作成核准處分,而不得直接提起給付訴訟。本件造林獎勵金金額既須由行政機關經由一定程序而為審核,則有關造林獎勵金,自應待被告確認該造林獎勵金金額後,再依規定發給,亦即尚待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為之。因此,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造林獎勵金,乃人民對於行政機關依法申請案件,為行政訴訟法第 5 條所定之課予義務訴訟,應經合法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