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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4年原重上國字第 2 號
要
旨:
行政院原住民委員會組織條例就原民會主管全國原住民事務,對縣政府執行原民會主管事務,有指導及監督之責等事項,固有保障扶助原住民抽象的規範規定,就遷村時機、期程、如何遷村等內容,並非該法規範之旨,原民會亦非原住民部落遷村與否事務之主管機關,對縣政府執行原住民主管事務,有指導、監督責任,亦僅限在該法所規範之其主管事務部分,非謂原住民遷村與否,所牽涉各部會之複雜整體事務,皆屬其主管之事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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