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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新北市政府依漁業法第 9 條等規定,公告修正「新北市鱙漁業漁期、漁區與漁具限制、禁止及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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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漁業法第 9 條等規定,公告新北市 101 年度鱙漁業總容許漁獲量為 252.96 公噸,各區漁會漁獲量配額分別為淡水 222.20 公噸、金山 14.05 公噸、萬里 12.27 公噸、貢寮 4.44 公噸,該配額由各區漁會核准經營鱙漁業之漁船主共同使用之
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有關鱙漁業漁期、漁區與漁具限制、禁止及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萬里區距岸三浬海域禁止使用刺網漁具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有關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流袋網具漁區、漁期之限制及有關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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