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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有關漁業法第 7、8 條、漁船建造許可及漁業證照核發準則等規定中所稱之直轄市主管機關權限,自即日起劃分予新北市政府農業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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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落實簡政便民,茲訂定海洋局受理人民申請漁業執照註銷等 10 項漁船(筏)申請案件應附文件及處理時間表,並自 95 年 11 月 1 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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