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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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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法務部就「臺南市潟湖區舢舨漁筏兼營娛樂漁業管理自治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及第 13 條條文有關處罰規定」之意見
2
旨:
漁船船主經核予一年內不受理申請接駁大陸船員處分期間漁船申請過戶,主管機關應先廢止原處分,並依法核處罰鍰繳納後核發執照
3
旨:
公告修正臺北縣水產動植物之繁殖保育區及限制或禁止事項
4
旨:
公告修正臺北縣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之禁漁區相關限制事宜
5
旨:
公告臺北縣扒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6
旨:
新北市政府依漁業法第 9 條等規定,公告修正「新北市鱙漁業漁期、漁區與漁具限制、禁止及相關事項」
7
旨:
為保育高雄市 12 浬內海域漁業資源及各類魚苗棲息繁衍,促使資源永續發展及利用,特公告禁止燈火漁業漁船於高雄市距岸 12 浬內海域作業事宜。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 65 條第 5 款規定核處,對情節特殊之個案,得予加重處分
8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即日起至 106.12.31 日止平溪區全區溪流河域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
9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汐止區、雙溪區、坪林區、石門區、淡水區、三芝區、貢寮區、平溪區、石碇區、三峽區、烏來區、萬里區、金山區及新店區等 1 4 區 62 條溪流禁漁區及禁漁期等相關規定
10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封溪護漁相關規定,以確保河川生物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
11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所轄海域及新北市籍刺網漁業漁船(筏)作業使用刺網漁具限制事項,並自 108.01.01 日起生效
12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 108 年度新北市鱙漁業自 108.12.31 日起全面禁止採捕,海上從事鱙漁業漁船(筏)需立即返港
1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野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採捕限制或禁止事項
1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三芝區至林口區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1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三芝區至林口區拖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1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貢寮萬里及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採捕限制或禁止事項,並自 110.01.01 日起生效
1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萬里區距岸三浬海域禁止使用刺網漁具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有關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18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流袋網具漁區、漁期之限制及有關限制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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