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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鑑於現行行政法規就公法上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之要件及請求之範圍,除少數法規有個別之規定外,尚無一般通則性之規定,而公法上不當得利及無因管理向為實務所承認(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度判字第 302 號判決參照),是兩者之成立要件及請求之範圍,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無因管理和不當得利等規定。因此,公法上無因管理類推該規定之結果,自須行政機關未受委任,並無義務,而為他人管理公法之事務。被告被查獲利用所有船舶違法經營海上船屋,為調查被告及船長等人是否涉有犯罪,且基於保護船上全部船員生命、財產安全之人道理由,由原告協助海巡署行使公權力,將船上之船長及船員及船舶一併帶返我國境內接受調查,並於調查後為處理後續外籍漁工遣返之問題,將渠等暫置於高雄區漁會前鎮漁市場岸置處所,核與入出國及移民法第 19 條第 1 項、第 20 條第 1 項由船長申請臨時入國或過境過夜住宿者之情形有間,亦與同法第 47 條「未具入國許可證件」之情形不符。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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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原墾農民訴求還我土地實施計畫依其目的及訂定程序,乃行政院責成內政部為將來一定期限內達成特定之目的或實現一定之構想,事前就達成該目的或實現該構想有關之方法、步驟或措施等所為之設計與規劃,性質相當於行政計畫,其既為行政機關本於職權所頒行,其存廢自屬行政機關之權責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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