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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行政機關與行政助手間所定契約之性質,可分為適用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私法契約上「勞務採購」或屬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定之行政契約,應以具體契約內容判斷之
2
旨:
臺北縣三芝鄉八連溪流域自中華民國 96 年 2 月 1 日起至 99 年 1 月 31 日,禁止採捕水產動植物
3
旨:
公告修正臺北縣水產動植物之繁殖保育區及限制或禁止事項
4
旨:
公告修正臺北縣沿近海域網具類漁具之禁漁區相關限制事宜
5
旨:
公告臺北縣扒網漁船禁漁區位置及有關限制事宜
6
旨:
公告臺北縣金山鄉燭臺嶼中心半徑 1.5 浬海域禁止使用刺網漁具採捕水產,並自 97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
7
旨:
新北市政府依漁業法第 9 條等規定,公告修正「新北市鱙漁業漁期、漁區與漁具限制、禁止及相關事項」
8
旨:
新北市政府依據漁業法第 9 條等規定,公告新北市 101 年度鱙漁業總容許漁獲量為 252.96 公噸,各區漁會漁獲量配額分別為淡水 222.20 公噸、金山 14.05 公噸、萬里 12.27 公噸、貢寮 4.44 公噸,該配額由各區漁會核准經營鱙漁業之漁船主共同使用之
9
旨:
公告「台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及「漁業法」規定有關高雄市政府權限,委任高雄市政府海洋局執行
10
旨:
為保育高雄市 12 浬內海域漁業資源及各類魚苗棲息繁衍,促使資源永續發展及利用,特公告禁止燈火漁業漁船於高雄市距岸 12 浬內海域作業事宜。違反本公告事項者,依漁業法第 65 條第 5 款規定核處,對情節特殊之個案,得予加重處分
11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自即日起至 106.12.31 日止平溪區全區溪流河域禁止以任何方式採捕水產動植物
12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汐止區、雙溪區、坪林區、石門區、淡水區、三芝區、貢寮區、平溪區、石碇區、三峽區、烏來區、萬里區、金山區及新店區等 1 4 區 62 條溪流禁漁區及禁漁期等相關規定
13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修正封溪護漁相關規定,以確保河川生物資源保育及永續利用
14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有關鱙漁業漁期、漁區與漁具限制、禁止及相關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15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有關他縣市籍刺網漁業漁船(筏)轉籍至新北市之限制事項
16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野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採捕限制或禁止事項
17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三芝區至林口區刺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18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三芝區至林口區拖網漁業禁漁區、禁漁期及有關限制事宜
19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貢寮萬里及瑞芳水產動植物繁殖保育區及採捕限制或禁止事項,並自 110.01.01 日起生效
20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萬里區距岸三浬海域禁止使用刺網漁具採捕水產動植物及有關限制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21
旨:
新北市政府公告新北市流袋網具漁區、漁期之限制及有關限制事項
22
旨:
農委會依據漁業法第 44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輸入鰻魚相關產製品時,除應遵守各產品之貨品輸入規定外,並所應檢附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書…等相關證明文件
23
旨:
農委會依據漁業法第 44 條等規定,公告輸入吳郭魚相關產製品時,除應遵守各產品之貨品輸入規定外,並應檢附該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所出具之產地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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