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27914210人
1
裁判字號:
旨:
對於具有危害公共安全之標的物,因該物之存在具有危險性,立法目的在經由禁止持有之手段,以達成預防性目的,並非以制裁為目的,是其沒入並不具有行政處罰性質,尚無行政罰法第 21 條規定之適用。因此,依農藥管理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裁處沒入偽農藥時,不問行為人或持有人有無故意或過失,亦不問屬何人所有,均應沒入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旨:
作為海關從價課徵關稅的進口貨物,其核定完稅價格所應依據的價格,依序為進口貨物的交易價格、同樣貨物的交易價格、類似貨物的交易價格、國內銷售價格、計算價格及合理價格。關稅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是指海關依據所查得的資料,以合理方法核定完稅價格時,應儘可能以貼近買賣雙方實際交易價格為依歸。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旨: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 3 條及第 45 條之規定,凡規避檢查、偷漏關稅或逃避管制,未經向海關申報而運輸貨物進入國境,即屬私運貨物進口。而所謂「管制」,係指經法律規定不得進口或出口,或經規定管制輸出入物品的情形。又參照農藥管理法第 47 條之規定,可知未經核准擅自輸入的偽農藥,係屬法律明定不得輸入進口的物品,一旦未經核准而進口農藥管理法第 7 條第 1 款規定的偽農藥時,即構成進口不得輸入的物品,而涉及逃避管制的違法行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