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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42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係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對待事實有關人、地、物實施勘驗,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實施強制檢查,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之;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係為加強管理農舍定期檢查機制,並非「強制檢查」規定,故主管機關於農舍所有人拒絕檢查時,亦不得逕以該規定強制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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