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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農田水利會於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 31 條第 1 項或第 2 項之適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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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其於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係屬實質意義之行政機關;倘若,其因執行公務而有向戶籍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之需要時,則可係屬戶籍法第 67 條及各機關申請提供戶籍資料辦法第 3 條之規定所定之「機關」,從而有該等法規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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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2 條、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 1 條等規定參照,農田水利會非屬民間團體,行使法定職權、從事公共事務或受託行使公權力時,屬實質意義行政機關,如因執行法定職務蒐集、處理或利用會員個人資料,應可認係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第 7 款之公務機關,適用該法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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