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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漁會法 第 17 條
現行條文: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修正時間:
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修正前原條文
第 1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漁會會員:
          一、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二、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曾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者。

第 53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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