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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臺北縣準用農委會主管之部分水土保持法規中有關直轄市規定
2
旨:
桃園縣準用水土保持法第 3 條第 3 款及第 5 款、第 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等規定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3
旨:
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應屬一般、抽象之規定,因其性質特殊,經法律授權以「公告」為之,係屬法規性質,而有別於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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