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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規定,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行政處分無效,並該處所稱之重大明顯瑕疵,應以「在某程度上猶如刻在額頭上般」為標準,即如瑕疵未到達重大、明顯,一般人對其是否有違法性上有所懷疑時,為了保持法安定性,於未被正式廢棄前,仍應屬有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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