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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0年簡字第 244 號
要
旨:
按有關山坡地超限利用之違規,並無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之適用,故違規情形如於水土保持法公布施行前即已存在,且其違規狀態倘現在仍存在尚未終了者,即違反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第 1 項前段不得超限利用義務,主管機關仍得依該法第 33 條第 1 項第 1 款予以裁處。另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之裁處權以行為終了或結果發生為起算之基準,如因違規狀態現在仍存在,即無裁處權因三年期間經過而消滅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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