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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6年裁字第 417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於公有土地毗鄰土地所有權人所提交換土地申請之拒絕,倘前後二次申請之申請人與請求交換系爭土地之對應土地標的均有不同者,縱使機關均為拒絕之答覆,惟因該二次拒絕之內容顯然有異,規制效力自有不同,即難謂其後之拒絕意思表示,性質上為重覆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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