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人數:74727367人
1
裁判字號:
旨:
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 0.25 公頃者,不得分割。」立法意旨係在避免耕地遭共有人任意分割,產生細碎分割而影響農業之合理經營,例外於有該條第 1 項但書規定者,始准予分割,惟依同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4 款所為之分割,須受同條第 2 項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規定之限制,立意良善且適當,被告對於耕地分割後之宗數超過共有人數之農地,限制其共有物分割登記之申請時,自應依前開法律規定辦理。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