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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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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如法規條文所指「標準」為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 條規定「命令」及地方制度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自治規則」名稱,若其並非指涉法規,宜修正為「基準」;又法規條文定有罰則自治法規,罰則部分應會商法務部,至未定有罰則者,宜以其內容確實涉及法務部主管法規再行會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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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農業發展條例規定免申請建築執照之農業設施建築時點認定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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