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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興建農舍之申請,申請農民是否符合修正前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所列資格條件,僅屬得否據為核定處分之部分要件,農業發展條例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並無就此資格審查賦予其獨立法效之規定。是認定行政機關對於申請人資格審查之內部意見或對申請人相關詢問之復函,均非行政處分,於法尚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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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被徵收土地上之農作改良物補償,依土地徵收條例第 31 條第 2 項規定,國家固應予補償,惟人民如預期土地將被徵收,乃違反從來之使用及種植情形,搶行種植高經濟或縣市政府依同條第 3 項規定訂立查估基準高額補償之農作物,而圖取鉅額補償費,屬投機行為,如仍由政府機關予以發放徵收補償費,自非符合上開國家徵收行為對於人民所受損害之相當補償意旨。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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