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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委任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農業發展條例第 38-1 條」內「都市計畫主管機關」之臺北市政府權限事項
2
旨:
關於轄內農業用地於 72.8.3 前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並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情形,且取得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於移轉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如本令發布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適用之
3
旨:
有關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自 100.10.17 起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2 條之規定,委由新北市各區公所辦理之
4
旨:
有關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案之受理、審查、駁回、核發以及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申請案之受理、審查,初審完成後函送本府辦理複審、駁回及核發自 99.12.25 起將委任新北市各區公所辦理之
5
旨:
民眾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8 條之 1 規定申請稅賦減免,受理機關為核對其登載之地目是否屬當時法令規定之農業用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應檢具都市計畫第 1 次公告前之手抄土地登記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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