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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轄內農業用地於 72.8.3 前已依法變更為非農業用地,並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農業發展條例規定情形,且取得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於移轉時,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申請,如本令發布日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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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共有農業用地之共有人申請其持分部分之農地作農業使用書案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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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釋共有農業用地之共有人申請其持份部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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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共有農業用地之共有人申請其持份部分土地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其分管認定疑義
5
發文字號:
旨:
共有農業用地之部分共有人,為申請其持分部分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相關申請疑義
6
發文字號:
旨:
釋共有農業用地之共有人申請其持份部份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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