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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彰化縣政府請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後,對於農業動力用電證明書之核發,得否繼續委任鄉公所辦理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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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3、124 條、農業發展條例第 29 條、農業動力用電範圍及標準第 2、3、5 條規定參照,該標準既將「農業動力用電用戶擅自變更用電用途」明定為電力公司「停止其農業動力用電基本電費減免」法定事由,在該法定事由發生時,電力公司即得依法停止基本電費減免,無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廢止原核發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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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農業用地容許作農業設施使用申請案,有關受委辦機關之訴願管轄機關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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