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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規定,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附負擔之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止。本件獎勵金申請人選擇接受授益處分及負擔,於 94 年 8 月 30 日提出核撥苗木申請書並表明地上物已清除,經縣政府於 94 年 9 月 12 日派員會同有關單位人員勘查結果,系爭土地上果樹及雜草仍尚未清除完畢。又縣政府 94 年 9 月 14 日屏府農林字第 0940177350 號函及 94 年 9 月 22 日屏府農林字第 0940183180 號函縱有瑕疵,亦非達到具有不待調查,一般具有合理判斷能力者一望即可知之瑕疵程度,即非當然無效。獎勵金申請人主張該 2 函文有瑕疵,縱然屬實,亦屬系爭處分是否違法得否撤銷之問題,獎勵金申請人自不得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以資救濟。故而獎勵金申請人訴請判決確認上開 2 函為無效之行政處分,即非可採,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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