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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八條第五項訂定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發布實施後,應由何單位受理農舍申請案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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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人民權利之保障,除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外,行政法規之變更或廢止亦有其適用。且該原則須具備信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三要件,始足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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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42 條規定參照,該規定係行政機關為瞭解事實真相,得對待事實有關人、地、物實施勘驗,並未課予當事人配合調查之協力「義務」,當事人未配合調查時,行政機關不得實施強制檢查,須有其他法律依據,始得為之;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係為加強管理農舍定期檢查機制,並非「強制檢查」規定,故主管機關於農舍所有人拒絕檢查時,亦不得逕以該規定強制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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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農業發展條例修正前取得之農業用地,於修正後興建之農舍辦理移轉,得否應受 5 年移轉之限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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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如受監護宣告之人申請興建農舍,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但仍應符合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及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規定,農舍起造人應有農業生產之事實,且係為便利農事工作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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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農地緊鄰高壓電旁,農舍用地配置疑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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