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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 120、126、145 條、各級地方政府回饋金收支預算處理要點第 2 點等規定參照,該要點就回饋金定義、涵攝範圍及性質與現行法規中「回饋金」涵攝範圍不同,限縮性質「具有『補償』性質」,造成「未具補償性質之經費」適用困難及法律解釋上矛盾,故主管機關宜考量是否修正,以期明確
2
旨:
修正「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得免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之偏遠與離島地區之適用範圍
3
發文字號:
旨:
釋都市計畫農業區或保護區分區變更繳交回饋金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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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釋有關已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因原變更土地被政府徵收無法作變更使用用途,得否申請退還回饋金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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