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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交通部審查核可及監督實施高速鐵路水土保持計畫工作」
2
旨:
公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委託內政部審查核可及監督實施營建署興辦九二一震災『南投茄苳新社區』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工作,免再依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六十一條規定會同本會辦理。」
3
旨:
公告有關山坡地重大工程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之指定監督管理事項
4
旨:
公告「桃園中壢生活圈道路系統建設計畫-楊梅鎮 I-1-30 都市計畫道路開闢工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之監督管理機關
5
旨:
公告「科學工業園區四期銅鑼基地開發工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之監督管理機關
6
旨:
臺北縣準用農委會主管之部分水土保持法規中有關直轄市規定
7
旨:
公告指定「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龍潭基地」水土保持計畫實施之監督管理單位為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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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因「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龍潭基地」水土保持計畫之計畫用地尚未完全取得,故停止指定該計畫實施之監督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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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 5 條等規定,公告台電公司「大甲溪發電廠青山分廠復建計畫」水土保持計畫及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實施之監督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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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公告指定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龍潭基地開發計畫水土保持計畫實施之監督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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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桃園縣準用水土保持法第 3 條第 3 款及第 5 款、第 5 條、第 16 條、第 17 條第 1 項、第 18 條等規定中關於直轄市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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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 5 條及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規定,公告「科學工業園區四期銅鑼基地開發工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之監督管理機關,自一百零二年十月一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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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 5 條規定,公告指定科技部為新竹科學工業園區龍潭基地開發計畫水土保持計畫實施之監督管理機關,並溯自 103.03.03 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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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 5 條、水土保持法施行細則第 3 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等規定,公告「核能四廠第一、二號機發電計畫工程」水土保持計畫實施之監督管理機關指定經濟部執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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