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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關於山坡地經查定為宜林地,縱使後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各類都市計畫使用區,該土地仍維持農業使用者,則應有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16 條等相關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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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為加速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經管國有土地執行檳榔管理方案,倘經其查明占用人,依水土保持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 75 條規定辦理後,占用人屆期不為收割或處理者,得主動會同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逕予清除超限利用作物,以加速排除超限利用違規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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