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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旨:
修正「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要點」
2
旨:
有關本會將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管理之部份權限委託交通部執行
3
旨:
有關本會將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管理之部分權限委託內政部執行
4
旨:
修正本會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二一八四一七七六號公告
5
旨:
修正本會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農授水保字第○九二一八○五四五三號公告
6
旨:
有關本會將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管理之部分權限委託國防部執行
7
旨:
有關將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管理之部分權限委託經濟部執行,並溯自九十二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8
旨:
有關水土保持法第 8、12 條及 23 條第 2 項、3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主管機關如何適用相關說明
9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將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管理之部分權限委託國防部、交通部及內政部執行
10
旨: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管理之部分權限委託經濟部執行,自 93 年 8 月 31 日實施
11
旨:
非屬「山坡地」或「森林區」範圍之土地,申請填土設置農路暨造林使用疑義
12
旨:
有關地方政府得否以「委託」、「委任」及「委辦」等方式,將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業務由鄉、鎮、市公所進行審核疑義
13
旨:
有關山坡地涉及水土保持法之違規開發係以違反行為法之義務時即得以裁罰,並由國家(行政機關)負舉證之責任,另土地所有人之水、電、納稅資料仍應判斷該行為與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有無關係,與其實際行為時間,方能證明其建築行為時間,而涉及其他目的事業法令,則逕送相關權責機關(單位)依法處理
14
旨: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 12 條等規定,公告經濟部執行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管理之部分權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 99 年 5 月 1 日起停止委託
15
旨:
依據水土保持法第 12 條等規定,公告內政部土地重劃工程處執行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管理之部分權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自 99 年 6 月 1 日起停止委託
16
旨:
自 99 年 12 月 1 日起停止委託中部科學工業園區開發籌備處暨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為「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發展區(后里基地-七星農場部分及聯絡兼維生道路部分)開發案」水土保持計畫監督之管理機關
17
旨:
自 100.10.01 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停止委託國防部執行水土保持計畫審核及監督管理部分權限
18
旨:
102 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3 次會議,於 102 年 10 月 1 日召開,檢送會議紀錄
19
旨:
檢送 103 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3 次會議紀錄
20
旨:
檢送 103 年 9 月 19 日召開 103 年度「研商水土保持管理相關議題」第 4 次會議紀錄
21
旨:
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應屬一般、抽象之規定,因其性質特殊,經法律授權以「公告」為之,係屬法規性質,而有別於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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