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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軍事養成教育須以培養已擁有民間學歷之軍事新血,始符合節約軍事教育投資成本與廣闢軍事人才來源之政策目的。是國軍機關舉辦國軍志願役預備軍官士官班考試之目的,即係甄選已接受民間教育、擁有一定程度學歷之人,施以軍事養成教育,而後備役軍官係自常備役離職、停役、退伍之軍人,具備一定程度之戰技、戰略等軍事知能,與毫無軍旅經驗之初任軍官有別,如准許後備軍官報考系爭考試,將使國家以往於其等服現役時期投注之訓練成本形成浪費,故考試簡章明定以後備軍人列管者,不得報考,自符合軍事教育條例第 5 條第 1 項第 4 款之立法意旨,國軍機關據以否准已服預備軍官役退伍者參加此類考試,自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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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213 條規定,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於確定終局判決中已裁判者,該法律關係有既判力,當事人不得以該確定判決終結前所提出或得提出而未提出之攻擊防禦方法,於新訴訟為與該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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