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操作手冊
法規動態
法規體系
法規位階
法規名稱
綜合查詢
法規異動
法規草案
訴願決定書
相關網站
:::
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瀏覽人數:80814079人
相關實務見解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535 號
要
旨:
倘刑事被告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益徵刑事被告確已改過自新,難認刑事被告必然欠缺應具備之服役品德、能力而影響國軍戰力,實無理由再行剝奪其服公職之權利。此外,判斷行政機關是否為否准之處分,必須探求其真意,及對人民之申請已否發生駁回之法律效果而定,不應拘泥於所使用之文字;因此,以甄選考試資格審查通知單否准當事人參加甄選,造成其無法服志願役士兵之結果,核其性質屬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應屬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12年訴字第 375 號
要
旨:
簡章為國軍人才招募中心網站之公開資訊,不特定人均得上網瀏覽,如有報名問題,得洽國軍人才招募中心諮詢。是以,當事人對於參加志願士兵甄選條件之重要事項,未詳查關於甄選條件消極條件之規定,亦未就記大過是否限於離營最後一年,洽詢相關權責單位,即認為離營最後一年內所記大過始為甄選條件之限制,核有重大過失,其有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