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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軍費生進入國防部設立之軍事學校就讀,自已與軍事學校成立行政契約,而負有完成學業及於畢業後服一定年限常備現役之義務。是軍費生依招生簡章之規定,畢業後應服現役 10 年,然軍費生於服役時,因考績未達標準,經核不適服現役予以退伍,且其尚有現役未服滿,則機關依行政契約及賠償辦法請求軍費生應依尚未服滿現役最少年限之比率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於法自屬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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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執行兵役法第四十三條免除本次教育勤務點閱召集範圍基準表之規定內容,乃國防部為執行兵役法第 43 條所定免除事由之認定,所訂定之解釋性行政規則,此乃國防部本於職權對於兵役法第 43 條第 5 款規定,予以適當之闡釋,作出具體明確之適用標準,以利法律之執行。核其亦並非對於以觀光目的出國者一律予以免除,僅係對於在實際執行教育召集之程序中,於「公告召集日程後」,為逃避應召入營之義務始排定之出國觀光行程,認定尚非屬兵役法第 43 條第 5 款所謂「因事赴國外者」適當、合理之解釋範圍內,則該基準表之規定未逾越兵役法文義可能之範圍,亦並未對人民權利之行使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於法律保留原則無違,亦不生授權是否明確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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