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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中選會公告登載系爭公投案之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編號、主文、理由書、行政院提出之意見書暨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得就上開公告之事項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其相對人雖非特定,然依一般性特徵仍可得確定其範圍,故其性質應屬對人之一般處分。
2
裁判字號:
旨:
公民投票案件一旦經確認提案合於參政權發動要件,賦予發動人機關地位權限,發動人之功能即開始轉換為國家機關,此階段之程序設計,並不採取「個別」提案人參政權實現之觀點;其程序之內涵與行政程序法所規範之一般行政程序不盡然相同,於此階段所為之程序行為如有違法,其救濟或導正之方式,也不應侷限於一般行政程序之思考模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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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中選會就法律立法原則創制案,以公告方式登載公投案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編號、主文、理由書、行政院提出的意見書暨公民投票權行使範圍及方式,其相對人雖非特定,然依一般性特徵仍可得確定其範圍,性質上應為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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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 1 條第 1 項、第 12 條規定可知,憲法修正案之提案創制係專屬於立法院職權範圍,由立法委員代議為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僅有投票複決之權限,而無投票創制之權限。公民投票法立於憲法架構下進行,不能牴觸憲法,該法第 2 條第 2 項第 3 款規定所指重大政策,自亦不得違反憲法。又參同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6 項規定,倘該重大政策所欲拘束的對象及欲達成之政策內容,非屬總統或機關權責範圍,則無作為公投提案之實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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