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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一)公投提案理由書應記載實質性公投之內容,使投票人得藉該理由書 瞭解兩岸經濟協議及後續之實質內容,據以衡量政府決定對國家之 利弊得失,再就公投提案主文為是否同意之投票,故若提案理由書 僅屬程序性公投,而於公投主文要求投票人為實質性公投,兩者相 互矛盾致投票人無法了解其提案真意者,應依公民投票法第 14 條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予以駁回。(二)按公民投票法第 2 條第 4 項所謂租稅事項,包含租稅課徵及租 稅減讓等,其係有關政府運作及國家發展之事項,兩者皆不得作為 公民投票之提案,以促進民主政治穩定性及公共政策之一貫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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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故是否進行預備聽證,係由行政機關衡酌個案情形決定之。系爭公投提案經舉行聽證所為之補正,既已釐清法律問題及相關爭點,且充分表示意見,則主管機關未舉行預備聽證,難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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