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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中選會針對公民投票提案之審議結論,僅發生允許於完成相關提案人之查對及徵詢立法或行政機關提出意見書後,得以進行下一階段連署之效力,尚未發生系爭公民投票提案成立或不成立之具體法律效果,故其性質尚非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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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公民投票審議委員會之性質僅係「參與行政處分作成之委員會」,尚非得獨自對外作成行政處分之機關,且現行法令亦未規定其應就決議作成決議書或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僅要求其記載案由及決議。則公審會經聽證程序所為之決議,縱未逐一載明不採納意見之理由,亦難謂有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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