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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寺廟財團法人處分不動產之行為,應事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之,雖其寺廟財團法人無須受寺廟監督條例規定之限制,但其處分行為是否有效,仍應視有無違反其他現行有效之法令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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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寺廟於調解事件涉及財產、土地處分時之處理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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