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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行政處分之無效原因,採重大明顯瑕疵說,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1 至 6 款是重大明顯之例示,第 7 款則為重大明顯之概括規定。所謂重大明顯係指其瑕疵之程度重大,倘瑕疵非重大明顯,尚須實質審查始能知悉者,則該行政處分並非無效,而係有效得撤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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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需用土地人依法所為之價購,係為達成行政目的而在徵收前所為之價購,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所達成之價購協議,其性質應屬行政契約。又倘價購協議中別無特別約定時,主管機關尚不得逕以契約相對人之組織不健全有待改善為由,拒絕履行其給付價金之對待義務,以此做為監督之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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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訴願法第 3 條第 1 項、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規定,所謂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言。主管機關就寺廟信徒名冊備查與否,涉及寺廟信徒名冊是否確定、信徒大會得否召開、得否訂定組織或管理章程等重要事項,是有關主管機關准否寺廟信徒名冊之備查,應係主管機關基於職權,就特定之具體事件,所為發生公法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而為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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