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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04 號
要
旨:
非法人團體係指由多數人所組成,雖沒有向主管機關辦理設立登記,但有一定之組織、名稱及目的,且有一定之事務所或營業所為其活動中心,並有獨立之財產,及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對外代表團體及為法律行為者而言。於撤銷訴訟中,如依原告主張的事實,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違法行政處分而受損害者,通常即有權利保護之必要;惟如其訴請撤銷的行政處分,事後已經該管機關撤銷或變更而不存在時,即欠缺訴之利益,此為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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