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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殯葬管理條例第 70 條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火化屍體,應於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為之。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公墓與骨灰存放設施,均屬同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稱殯葬設施,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至於起掘之骨骸,除符合同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得繼續存放於該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之合法墳墓外,應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行為人將已埋葬之骨骸起掘後,未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卻移至其他墓基,且該墓並非經核准設置之骨灰存放設施,有違同條例第 70 條中段關於骨灰或起掘之骨骸應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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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殯葬管理條例第 70 條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火化屍體,應於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為之。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公墓與骨灰存放設施,均屬同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稱殯葬設施,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至於起掘之骨骸,除符合同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得繼續存放於該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之合法墳墓外,應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行為人將已埋葬之骨骸起掘後,未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卻移至其他墓基,且該墓並非經核准設置之骨灰存放設施,有違同條例第 70 條中段關於骨灰或起掘之骨骸應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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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內公、私立殯葬設施設置之核准,其處分不獨對於鄉鎮為之,對於一般人民具有同一情形,亦為同一處分者,則鄉鎮係以與一般人民同一之地位而受處分,不能以其為公法人,遂剝奪其行政爭訟之權,本件自宜認原告有訴訟權能。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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