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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管理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殯葬服務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始得營業。又按殯葬管理條例第 74 條所謂「具一定規模殯葬服務業」,依同條例第 44 條第 2 項規定,乃指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 3 千萬元以上之殯葬禮儀服務業而言,此經內政部令釋在案。如屬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而未設置殯葬禮儀師等情,自無該條過渡措施之適用,固仍應送請主管機關備查,始得繼續營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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