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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台內民字第 1030125136 號
要
旨:
殯葬服務業者取得經營許可後欲變更登記主事務所地址至其他直轄市、縣市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變更地址後之該管地方政府主管機關申請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許可獲准後並須辦理主事務所地址變更登記,登記完竣後殯葬服務業經營許可行政處分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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