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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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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35、36 條規定辦理,公告「臺北縣特二號道路銜接土城交流道工程」用地範圍內有(無)主墳墓遷葬地點、原因及期限等相關事宜
2
旨:
新北市政府關於殯葬管理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辦理公立殯葬設施之經營及管理、埋葬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違法設置、擴建、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查報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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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規定辦理提撥管理費以外其他費用百分之二之經費,得否於公司會計帳列為費用疑義
4
旨:
殯葬設施經營者負有提撥相關費用以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之義務,縱地方政府尚未完成相關自治法規及基金成立程序,業者仍不得據以主張免除繳交費用之義務,地方主管機關得就業者之違法行為予以懲處。另地方主管機關僅對業者為催繳費用之通知者,雖可解釋為向債務人為請求,惟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即不再生時效中斷效力
5
旨:
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無明文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相關自治法規應以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訂定之,得由地方政府審酌應訂定自治條例或自治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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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前之第 33 條與現行第 36 條規定,有關收取費用之主體、提撥費用之義務對象、義務內容等並無不同,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7
旨:
有關公共造產基金資產折舊費可否列為殯葬管理條例第 35 條、第 36 條規定管理費支出用途之疑義 1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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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若行政機關對於不特定人為送達者,可以公告或刊登方法為之,而應受送達如果多人,除對於不特定多數人有特別規定外,自應各對此多數人分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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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31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基礎不僅指行政處分,亦包括行政法規,另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者,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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