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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有關私立公墓、骨灰(骸)存放設施經營者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規定辦理提撥管理費以外其他費用百分之二之經費,得否於公司會計帳列為費用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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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殯葬設施經營者負有提撥相關費用以成立殯葬設施經營管理基金之義務,縱地方政府尚未完成相關自治法規及基金成立程序,業者仍不得據以主張免除繳交費用之義務,地方主管機關得就業者之違法行為予以懲處。另地方主管機關僅對業者為催繳費用之通知者,雖可解釋為向債務人為請求,惟若於請求後 6 個月內未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即不再生時效中斷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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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殯葬管理條例修正前之第 33 條與現行第 36 條規定,有關收取費用之主體、提撥費用之義務對象、義務內容等並無不同,亦無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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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殯葬設施基金管理委員會得否訂定公益信託契約疑議案
5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9、131 條等規定參照,信賴基礎不僅指行政處分,亦包括行政法規,另行政機關為實現公法上請求權而「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者,該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應可中斷,並於整個執行程序終結時,重行起算時效,故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得因移送行政執行而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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