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瀏覽路徑: > 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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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關於殯葬管理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新北市各區公所辦理公立殯葬設施之經營及管理、埋葬及起掘許可證明之核發、違法設置、擴建、增建、改建殯葬設施、違法從事殯葬服務業及違法殯葬行為之查報等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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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
新北市政府劃分予新北市殯儀館執行關於殯葬管理條例所定主管機關核發火化許可證明權限
3
旨:
縣政府如欲將墳墓違規案件之取締及處理業務委由鄉公所辦理,應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2、19 條等規定,於縣自治條例中明定
4
旨:
訂定或修正自治條例,其內容宜注意是否有地方制度法第 30 條第 1 項所稱牴觸法律規定情形,如已包含行政裁罰規定,宜注意符合地方制度法第 26 條第 4 項規定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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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關於縣 (市) 政府得否訂定喪葬設置管理自治條例,將墳墓違規設置情形之取締及處理委由鄉 (鎮、市) 主管機關辦理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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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旨:
有關私人殯葬設施之經營可否要求訂定統一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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