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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及其經營,均須申經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如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及經營人並非土地或殯葬設施所有權人,依殯葬管理條例需提出「土地權利證明或土地使用同意書」、「殯葬設施所有權、使用權之證明文件」。又相關規定既未有「部分」之法文,法律文義上,非土地或殯葬設施所有權人,申請許可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改建及經營,所出具之「所有權人同意書」,自是指申請許可範圍內全部之土地或殯葬設施所有權人同意書。次按第三人未得殯葬設施所有權人同意而對該殯葬設施申請獲得經營許可,該殯葬設施所有權人即不得再就自己殯葬設施申請經營許可,其殯葬設施所有權權能即受限制。因此,對他人之殯葬設施申請經營許可,自應得該殯葬設施所有權人同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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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殯葬管理條例第 70 條規定,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骨灰或起掘之骨骸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應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火化屍體,應於火化場或移動式火化設施為之。同條例第 72 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之合法墳墓,於原規劃容納數量範圍內,得繼續存放,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公墓與骨灰存放設施,均屬同條例第 2 條第 1 款所稱殯葬設施,埋葬屍體應於公墓內為之,至於起掘之骨骸,除符合同條例第 72 條第 1 項所定要件,得繼續存放於該條例施行前公墓內既存供家族集中存放骨灰之合法墳墓外,應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行為人將已埋葬之骨骸起掘後,未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卻移至其他墓基,且該墓並非經核准設置之骨灰存放設施,有違同條例第 70 條中段關於骨灰或起掘之骨骸應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或火化處理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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