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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人民向行政機關陳報之事項,如僅供行政機關事後監督之用,不以之為該事項之效力要件者,並未對受監督事項之效力產生影響,其性質應非行政處分。主管機關之同意備查函,亦無認定陳報事項是否合法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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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係指政府機關適用法律應遵守法律之時間界限,亦即事後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並符合特定法規構成要件之全部法律事實,原則上不得適用;所謂「發生」係指該全部法律事實在現實生活中完全具體實現而言。倘該事實跨越新舊法持續發生,新法縱然直接適用於法律生效後繼續發生的事實,亦無法律效力溯及既往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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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按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係指政府機關適用法律應遵守法律之時間界限,亦即事後新訂生效之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並符合特定法規構成要件之全部法律事實,原則上不得適用;所謂「發生」係指該全部法律事實在現實生活中完全具體實現而言。倘該事實跨越新舊法持續發生,新法縱然直接適用於法律生效後繼續發生的事實,亦無法律效力溯及既往可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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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旨:
殯葬管理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係規定「殯葬服務業不得提供或媒介消費者使用違法殯葬設施」,規範的行為是「提供或媒介使用」,依同條例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罰鍰部分為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處罰較輕;至同條例第 6 條第 1 項係規定設置殯葬設施,應經主管機關核准,規範的行為是「殯葬設施之設置」,其處罰較重,且依同條例第 73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規定,無論是「殯葬設施經營業」或無殯葬設施業者之「設置者」,均依該條處較重之罰金,可知同條例第 63 條第 1 項所要處罰的是非屬設置而僅單純提供或媒介使用殯葬設施之違規人,若已有設置殯葬設施之行為,「殯葬設施經營業」或「設置者」即應依同條例第 73 條論處,兩者違規情況不盡相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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